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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按约偿还贷款 债权人提前解约获支持

2017年7月31日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http://www.yzzhqzwls.com/
  近日,贵州省纳雍县阳长人民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解除了借款人与债权人签订的未到期债务合同条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6年6月5日,家住贵州纳雍县百兴镇新街村的尚某某向尚某借款15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0‰支付,利息按季度结算,同时约定2008年12月底偿还尚某借款本金6万元及应到利息,余款定于2010年底一次性还清。首期还款期限届满后,尚某某仅偿还从借款之日起至2006年12月的利息。结欠款经债权人多次催收未果。
  法庭审理认为,尚某某向尚某约定借款15万元,借款利率未高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借款合同生效后,尚某某未在第一次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仍未履行双方约定的按季度结息义务,其行为属于违约。原告尚某依法享有催收超过还款期限的债务,有权请求解除借款合同约定的未到期债务的合同余款,同时,可以请求被告尚某某偿还未到期主债务的权利。对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未到期债务的合同条款,由尚某某偿还尚某借款15万元及按月利率10%计算应到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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