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法律咨询: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权知识
文章列表

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的,应如何办理?

2015年5月20日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http://www.yzzhqzwls.com/
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的,应如何办理?   根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


电话:4006686166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债权转让可以给多少人 债权转让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 2.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的区别 债权信托投资风险有哪些
  • 3.信贷债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债权转让需要担保人同意吗
  • 4.债权转让的撤销条件是什么 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 5.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有哪些利益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6686166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