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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的,应如何办理?
2015年5月20日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http://www.yzzhqzwls.com/
债务人
或第三人向
债权人
提供抵押物的,应如何办理? 根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
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向
债权人
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
文章来源: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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