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法律咨询: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权权利
文章列表

怎样行使代位权管辖?

2015年5月11日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http://www.yzzhqzwls.com/
  怎样行使代位权管辖?
  根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一、代位权具有以下特点:
  a.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b.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c.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d.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再从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二、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代位权的标的:
  《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标的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事实上,代位权的标的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
  四、代位权发生的条件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
  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
  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迟延履行。
  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可以不受债务人迟延履行的限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的权利并没有丧失,但债务人处分机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其权利。倘若妨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兔除第三人的债务,则债务人不得为之。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受偿。


电话:4006686166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法律是如何规定债权人自治的 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可以找担保人吗
  • 2.什么是债权人权益,它与股东权益的区别有哪些 债权凭证的含义具体是怎样的
  • 3.债权申报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 4.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具体有哪些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都有哪些要求
  • 5.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解析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6686166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