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法律咨询: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权权利
文章列表

行使代位权的费用负担的立法建议理由

2015年1月26日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http://www.yzzhqzwls.com/
  行使代位权的费用负担的立法建议理由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前款所称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包括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
  「说明」
  本条是关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负担原则的规定。
  债权人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债务人负担,此为原则。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超出必要费用范围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自行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以及必要的差旅费。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证据保全费、财产保全费、拍卖费用、鉴定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财产或利益的保管费用、防止损害扩大的费用等一切必要的合理费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费用,属于事实问题,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由法院根据代位权诉讼的具体情况,予以酌定。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优先于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清偿。若次债务人为给付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权,则次债务人所为给付应当首先冲抵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此为原则;次债务人所为给付冲抵行使代位权的费用后,尚有剩余,应当支付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清偿其债权。
  「理由」
  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而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才诉诸代位权诉讼,并因而支出本不应支出的费用。在这个意义上,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费用的原因,债务人对此应当负有偿还的责任。我国合同法对此已经有所规定,并有效地防止了因代位权行使的费用负担所可能发生的争议。为防止当事人就必要费用的项目发生争议,有必要适当列名行使代位权的费用范围,以增强确定代位权行使费用负担的可操作性。故本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包括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负担。


电话:4006686166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法律是如何规定债权人自治的 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可以找担保人吗
  • 2.什么是债权人权益,它与股东权益的区别有哪些 债权凭证的含义具体是怎样的
  • 3.债权申报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 4.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具体有哪些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都有哪些要求
  • 5.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解析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6686166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