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法律咨询: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清偿举证
文章列表

定金还是订金

2018年5月3日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http://www.yzzhqzwls.com/
  定金还是订金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的理财专家以最近的一起“定金”与“订金”的纠纷案例提醒消费者,居民理财要注意防范法律陷阱。
  案例回顾:杨先生就自己选中的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双方约定,杨先生于签订认购书之日起4天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首期房款。杨先生若未按期签合同或未按时交付相关款项,开发商有权将杨先生认购的商品房另行出售并不退还定金。
  签约当日,杨先生交了4万元,开发商在收据上注有“订金”两字。
  当时,开发商将一份没有盖章的认购书复印件交给了杨先生。4天后,杨先生没有去交首付款,也没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因开发商在收据上将4万元注明为“订金”,杨先生认为这实际上已将定金变成了预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经审理,法院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开发商出具了盖章的认购书原件,法院认为,虽然收据上注明“订金”二字,但根据双方所签订认购书中的相关约定,可认定这4万元系定金,收据上写的“订金”仍系定金性质,而非预付款。
  专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杨先生没有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故应对自己的未履约行为承担责任。他交的4万元定金属于担保性质,在其违约时,开发商有权不予返还。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律师分析说,从法律角度看,“定金”具有双重性质。首先,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其次,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此外,定金作为一把双刃剑,还具有惩罚性。与“定金”相比,“订金”的概念并不规范,在法律上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订金”只能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


电话:4006686166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债权人承担的债务举证责任有哪些 谁承担确定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 2.离婚后债务划分是怎样的,如何清偿离婚债务 个人债务清偿的顺序是怎样的
  • 3.如何对公司债务清偿证明 借款纠纷中,借款证据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 4.个人债务离婚时怎么偿还 企业民事债务纠纷处理方法有几种
  • 5.王坤正被继承人清偿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6686166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