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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公司债务清偿证明 借款纠纷中,借款证据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2022年1月27日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http://www.yzzhqzwls.com/

 宋,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何对公司债务清偿证明

很少有公司没有对外债务的,既然债务已经存在,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及时的清偿,否则一旦债务增多,就有可能导致公司经营困难,严重的甚至还会倒闭。那么公司在清偿完债务后该如何进行证明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公司债务清偿如何证明

在公司债务清偿之后,或者债权人真的没收到,或者债权人有意欺诈,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己方已经进行清偿,那么公司债务清偿如何证明下文为您详述:

明确公司债务的举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当事人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应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具体的举证会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分配:

1.由债务人进行举证的情形。这时公司债务清偿后最常见的情形,收到债款的一方出具收条或者财务专用发票,写明具体的事由、款项,然后由债务人保存,债务人主张债款清偿的,应当出具该证明。

2.由债权人举证的情形。破产债权中,债权人想从破产财产中取得自己的债权,必须证明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之后才能依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提出诉讼请求。

保存真实有效的证据。在买卖交易过程中,口说无凭,即使是熟人,也应该在借款或收款中出具收条或者借条,没事当然好,发生纠纷了,这种书面证据会起很大的作用。

二、公司债务清偿法律风险有哪些

债务清偿也是有法律风险的,比如出现一方不接受的情形时,应该对债款提存,那么实际生活中,债公司债务清偿法律风险有哪些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权利人一方拒绝接受债务人一方履行,债务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已履行。提存的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的,该风险由债权人一方承担。提存期间,提存财产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一方。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应当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各个债权人均无担保时,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顺序清偿。

债务人如果是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其破产。

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多笔同类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

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关于公司债务清偿如何证明的问题,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对于文中提到的债务清偿方面的法律风险提示,如果企业能够给予足够重视,将有效帮助企业判断受偿顺序并进而采取相应地对策,从而有效的保护自身权益,避免损失。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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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抗辩称另外已偿还5000元借款,并提出了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原告对此收据予以否认并申请法院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所写,原告得知鉴定结论后又自行委托法院外的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收据进行鉴定,结论与前一鉴定结论相反。法院最后以原告自行委托法院外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未经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认定该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符合证据三性特征,认定其证据效力。

对本案的收款收据是否为原告所写应由谁来继续举证,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对该收据进行否认,则原告应对其否认的事实提供足够的反驳证据,应由原告继续举证该证据的证明力;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为证明其另外偿还了原告5000元借款,举出了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原告对该收据进行了否认,该证据是由原告出具的还是伪造的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则该证据的证明力还应由提供证据方即被告来承担。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被告为证明其另外偿还了原告9000元借款,举出了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原告对该收据进行了否认,此时被告是否完成了举证,关键是该收据是否具有了证明力。该收据要具有证明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收据本身是真实的,为当事人主张的制作者所作的,而不是伪造的,即形式上的证明力;二是收据表达的内容真实可靠,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能证明待证事实,即实质上的证明力。本案原告否认收据为其所写,仅在形式上否认了其证明力,造成该收据是由原告出具的还是伪造的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即证据来源不明确,而证据来源属于证据三性之一,其证明应由提供证据方承担,故本案应由被告对其提供的收款收据的真实性继续进行举证,以排除证据的瑕疵,获取证据的证明力,而不应由原告对该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承担举证。如果原告对该收据实质上的证明力进行否认,则原告应对其否认的事实提供足够的反驳证据。当然,原告自行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及自行委托鉴定也未尝不可,但本案不能分配原告承担举证,据此根据负举证一方当事人不能说明理由而举出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证据,可视为对该问题未举证或举证不能,从而直接认定被告举出的收款收据的证明力。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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