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日前,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中国式离婚”一直离不开房产、孩子、“小三”话题,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均能找到。
文/记者刘晓星
“小三”索钱难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仗着自己年轻貌美,傍个有家室的大款,即使无法“转正”,傍个几年也能拿到一笔“青春损失费”?“小三”们的如意算盘可能要落空了。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法律和心理研究律师谢友林告诉记者,本规定再一次强调了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只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这意味着,对于插足婚姻的“第三者”或所谓的“小三”,即使得到承诺将会有“青春损失费”等财产性补偿,只要对方反悔,其也不可能拿到这笔补偿,同时即使与第三者达成补偿协议后并已获得支付,合法配偶也可以依法追偿。
谢友林同时指出,本条有“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而对于返还的比例,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同案异判的现象,这方面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统一判案尺度。
案例:已婚老板老王和员工小娟同居生活5年,其间为她买房购车。得知转正无望后,小娟要求老王另行支付100万元给她,老王不同意。另一边,老王的妻子阿丽通过调查得知,丈夫与小三曾共同登记购买过3处房屋和一辆车,合计购房款、购车款260万余元。老王与小娟闹翻后,老王夫妻二人以共同的名义起诉小娟,要求返还赠送的巨额财产。法院判决要其返还。
女性中止妊娠
不算侵犯
男方生育权
“生育权”曾引起很大的争议,现有的《婚姻法》,并没有单独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或说明。新征求意见稿规定,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放宽了离婚门槛。但同时第十条还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未婚“负翁”别顾虑
聚焦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我交了首付,正在还贷款,结婚后我老婆跟我一起还了剩下的部分,这房子就成了夫妻共同财产么?”这样的问题困扰着很多单身“负翁”。其中不少人在结婚前为此反复咨询律师,有的人想作婚前公证,又怕伤感情,结果“负翁”成了“恐婚族”。新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将打消许多未婚“负翁”的顾虑。
此外,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谢友林提醒,即使有新司法解释“护身”,但父母为了保证自己的财产交给孩子使用时不会发生价值贬值,最好还是书面指出该赠与是给孩子个人的,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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