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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及分析(一)

2015年7月13日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http://www.yzzhqzwls.com/
    本文讲的是农村土地纠纷案例。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妇女,在该土地被征用时,有权依法分得土地征用的补偿费。...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及分析(一)
    出嫁、离婚、丧偶承包的土地怎么办
    王女是王村人,26岁嫁到赵村,在出嫁之前王村村委会分给王女承包地2.3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王女出嫁后一直居住在赵村,但没有在赵村承包土地。王村村委会以王女已经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王女她所承包的 2.3 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王女多次同王村村委会交涉,要求继续承包王村的土地,遭王村村委会拒绝。最后,王女将王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王村村委会强行收回王女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 2.3亩土地由王女继续承包,并由王村村委会赔偿因此给王女造成的损失。
    王女在出嫁后,尽管不在原所在的村居住,但在新的居住地并没有取得新的承包地,因此应继续承包其原承包地。被告王村村委会以原告王女已出嫁并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将其 2.3 亩承包地收回,违反了法律规定,王村的乡规民约不能对抗国家的法律。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妇女,在该土地被征用时,有权依法分得土地征用的补偿费。
    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的重要原则和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外,对妇女在结婚、 离婚或者丧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法律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
    1、 妇女结婚的,嫁入方所在村应当优先解决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女原籍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先承包的土地。
    2、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其已经取得的承包地应当由离婚或丧偶妇女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收回;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尽量为其解决承包土地问题,未解决前,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身份与土地承包
    王村村民王男一直做小本生意。 6年前,他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村民张三。合同约定,转包费每年1000 元,转包期限15 年,转包费 1.5 万元,一次性付清。 2007 年王男在市里买了房子,一家三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村委会认为王男迁出户口后,就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该再收取土地流转费,要其将2008年以后剩余的土地转包费用返还村委会。王男却认为,自己转包土地在先,迁出户口在后,收入应该归个人所有。双方争执不下,村委会将王男推上被告席。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剩余的转包费用归村委会所有。
    当承包人失去承包身份致使其无权履行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并有权收取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承包方一次性收取了转包费用的,如果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期限的转包费用,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果转包费用是分期支付的,第三人则应当将流转费支付给发包方,而不应当交给转包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此法院判决剩余流转费归村委会所有是正确的。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方根据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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