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法律咨询:
4006686166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债权知识
债务纠纷
债务案例
债务知识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清偿举证
律师文集
债权知识
债务纠纷
债务案例
债务知识
债务追讨
债权权利
债务风险
清偿举证
坏账呆账
债务法规
债务诉讼
债务文书
债务动态
文章列表
证据的收集、保护和举证
2015年4月6日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http://www.yzzhqzwls.com/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2002年开始施行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使得证据的收集、保护和及时举证显得尤为重要,不然就会面临不利的后果。
在欠款纠纷中,债权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证据要注意收集:有关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是单位的要加盖公章)、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
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可能灭火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对于已收集到的证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
文章来源: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律师:
宋
[中山]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电话:400668616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zzhqzwls.com/art/view.asp?id=814619811940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债权人承担的债务举证责任有哪些 谁承担确定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2.离婚后债务划分是怎样的,如何清偿离婚债务 个人债务清偿的顺序是怎样的
3.如何对公司债务清偿证明 借款纠纷中,借款证据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4.个人债务离婚时怎么偿还 企业民事债务纠纷处理方法有几种
5.王坤正被继承人清偿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6686166
律师微信平台
QQ在线交流
站内导航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快速咨询
请输入咨询内容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