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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朋友担保惹上官司 为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15年3月27日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http://www.yzzhqzwls.com/
  【民间借贷】为朋友担保惹上官司 为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帮人一把本是传统美德,但如果牵扯到一些利害关系,有时不但事与愿违,反而会惹麻烦上身。这里就有一个实例——两年前,南宁市民余某为帮朋友借到钱,在一份2000万元的借款协议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作为担保人。正是这次不经意的担保,埋下“后患”。今年5月10日,余某收到了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令他为280多万元的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让他揪心的是,真正的借款人可能无法偿还债务,这笔债将会转移到他头上。他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保证、清偿责任,为此,他于5月18日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千万元借款协议上签字担保
  余某今年46岁,在南宁某单位上班。小郑是他的朋友,郑某是小郑的哥哥。几年前,郑某开了一家担保公司,取名广西中资投资担保公司(下称中资担保公司)。
  2009年初,小郑找到余某,问他是否有渠道以中资担保公司的名义向朋友借到2000万元,然后存入崇左桂南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借期就一个月,有利息等好处。
  数额那么大,去哪借呢?余某想到了他的一个朋友黄某。黄某开有公司,手头资金多。当余某找到黄某说起借钱的事时,黄某称可以做这笔交易,但月利息要5%。
  在小郑的介绍下,余某认识了中资担保公司的老板郑某。经过一番协商,郑某答应给黄某借款额的3%作为利息。2009年4月1日,黄某和郑某签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协议上写明由黄某借给中资担保限公司2000万元,款项存到该公司在崇左桂南农村合作银行开户的银行账号内。
  余某称,在签订借款协议时,他也在场。黄某跟他说:“你也签个字,作担保人吧,我得了利息也会分给你一些。”于是余某在借款协议书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当天,余某和郑某还签了一份委托书,郑某授权余某办理银行开户以及存取款事宜。随后郑某把中资担保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等交由余某管理。当天,余某又把这些公章、营业执照等资料交给了黄某。
  余某称,在签订协议后的第二天,他要求和黄某一起去银行开户,对方却说这单交易不做了。当他提出要回协议书时,黄某以找不到为由不肯给还协议书和公章。后来黄某还跟他说,此事再也与他无关。随后,黄某就撇开他,自行和郑某联系。2009年4月9日至13日,黄某陆续把2000万元存入中资担保公司的账户。
  朋友还不起就找担保人
  2009年4月底,黄某到崇左桂南农村合作银行经营部查账,发现该款已被银行扣走280多万元。黄某了解到,原来是中资担保公司为小郑向崇左桂南农村合作银行经营部借款270万元提供担保,而借款于2009年4月30日到期。由于小郑不能按期归还这笔借款,所以银行便从中资担保公司的账户中划掉280多万元,用于归还小郑的欠款本金及利息。这就致使黄某和中资担保公司的合同到期后,中资担保公司尚欠黄某280多万元。
  随后,黄某不断催小郑还债。2009年7月17日,小郑、郑某以及中资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原是郑某,后将法定代表人改为丁某),向黄某出具保证书,保证中资担保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前还清欠款280多万元,并按月息3%支付利息,还约定若到期还不能还款,则由小郑两兄弟及丁某负责清偿。
  据中资担保公司方面称,原本该公司经营得还可以,但由于公司的公章等被黄某收在手上,致使无法成交业务,该公司因此亏损严重,难以完成债务的偿还。
  黄某认为,这起借款业务存在诈骗嫌疑,因此他于2009年10月28日向南宁市公安局星湖派出所报案。该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对郑某立案侦查。2010年8月31日,南宁市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对郑某涉嫌合同诈骗案,认为这是经济纠纷。
  2010年6月12日,小郑向黄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在收到某校区工程款时,5天内归还黄某借款280多万元。但是到目前为止,小郑和其他人均未能偿还欠款。
  5月18日,黄某说,当时让余某做担保是因为这笔交易是余介绍的,事发后他发觉这个交易里面存在诈骗行为,由于中资担保公司欠银行的钱,却把他的钱存进去,这280多万元根本就是“有去无回”。
  余某则说,直到2010年8月他突然收到法院传票时,才知道自己被黄某推上了法庭。
  希望热心者引以为戒
  今年5月10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资担保公司归还黄某280多万元的欠款以及利息,余某等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月18日,记者在一家律师事务所见到余某时,他说黄某起诉后,到现在都找不到郑某、丁某。他卷入这个经济纠纷后,身心疲惫,“本金是280多万元,而到现在利息也有好几十万元了,我不知去哪找那么多钱还”。余某称,自己想问题真是太单纯了,当时只想帮朋友一把,不知道作担保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现在后悔极了,他希望其他人能够从中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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