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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他方对夫妻共同债务负有清偿义务
2014年11月11日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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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讲的是夫妻一方死亡债务。
2003年12月份,被告张x英的丈夫王某曾向原告卜x江借款35000元,用于购买安利产品,王某为原告书写了借条...
夫妻一方死亡,他方对夫妻共同债务负有清偿义务
2003年12月份,被告张x英的丈夫王某曾向原告卜x江借款35000元,用于购买安利产品,王某为原告书写了借条,在场的李某、杨某作为双方借款的证人也在该借条上签了名字。2004年6月,被告张x英的丈夫王某突然死亡,几个月后,原告拿着借条向被告、借款人王某的妻子索要该笔款项,但被告提出,丈夫借款是用于搞安利用的,没有用于家庭,而且自己也不识字,不知道纸条是谁写的,但被告又明确表示不对该借据进行字迹鉴定。
卫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不要求对该借据进行字迹鉴定,是对该借据的默认,并有证人李某、杨某的签字为证,原告与被告丈夫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的丈夫去世后,被告张x英作为王某的妻子,对其丈夫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有清偿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法院遂判决被告张x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其亡夫、王某向原告借贷的现金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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