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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合同(流动资金)

2018年6月17日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http://www.yzzhqzwls.com/


银团贷款合同(流动资金)

  合同编号: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牵头行:_________  
  代理行:_________  
  
  目录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第三条 贷款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
  
  第六条 提款
  
  第七条 还款
  
  第八条 提前还款
  
  第九条 支付
  
  第十条 担保
  
  第十一条 借款人承诺
  
  第十二条 贷款人承诺
  
  第十三条 银团关系
  
  第十四条 代理行
  
  第十五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第十六条 通讯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第十九条 其它  借款人因_________,向以上各家银行组成的银团申请_________期流动资金贷款。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承担金额”指每个贷款人各自承诺的贷款额。
  1.1.2 “贷款承担比例”提款前指各贷款人的承担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提款后指各贷款人的贷款余额占贷款总余额的比例。
  1.1.3 “银行营业日”指全体贷款人各自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4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或是经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为项目评审而向牵头行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3 此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它无物权担保的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贷款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的贷款。各贷款人承担金额如下:
  _________。
  各贷款人根据其贷款承担比例参与每次放款。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_________。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其记载事项本合同有低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由代理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 本合同项下的代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季结息,贷款人在每季最后一月20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
  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代理行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5.1.1 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5.1.2 董事会同意借款的决议;
  5.1.3 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财政部门或者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和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5.1.4 贷款人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订立、履行本合同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
  5.1.5 贷款证交由代理行审核;
  5.1.6 需委托工其他工作人员办理提款、还款及其它合同事宜的,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5.2.1 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5.2.2 担保合同已正式生效;
  5.2.3 按本合同规定向代理行提交提款通知书;
  5.2.4 已在代理行开立银团贷款专门账户。
  第六条 提款
  6.1 本合同项下贷款分_________次提取,具体提款日期和金额如下: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款人民币_________元;
  _________。
  6.2 任一贷款人拒绝某次放款或不按其贷款承担比例放款的,应于提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书面通知代理行;代理行应于提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通知借款人、并通过银团会议决定是否停止或减少该笔贷款;未经银团会议决定,任何贷款人不得单独停止或减少贷款。贷款人收到代理行放款通知后未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放款。
  6.3 借款人应于提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供填妥的发放贷款的借据。代理行应于次日转送各贷款人,各贷款人根据收到的借据发放贷款。
  6.4 如需提前或推迟提款,应于拟提前提款日或者原定提款日(含提款期终止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交书面申请,代理行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前或推迟提款。推迟提款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赔偿推迟提款期间贷款利息与活期存款利息之差的损失。
  6.5 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约定的提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代理行提出申请,经银团会议同意后方可取消。
  6.6 借款人逾期未提交提款通知书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第七条 还款
  7.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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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律师: 程兰琴 [中山]
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
电话:1802565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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