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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证据(证明)材料

2018年5月16日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http://www.yzzhqzwls.com/
 
  (1)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投保单;
  (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5)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6)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7)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8)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9)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10)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11)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2)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3)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4)其他证据。


文章来源: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律师: 程兰琴 [中山]
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
电话:1802565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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