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修理公司因替人担保银行贷款,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向法院提起追偿诉讼。日前,该案在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顾某归还汽车修理公司9万余元。
2001年9月,被告顾某因经营所需,向某银行贷款11万元。汽车修理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其作了担保。后顾某仅归还2万元,余款9万元一直拖欠未还,银行将汽车修理公司告上法庭。太仓法院以汽车修理公司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为由,判决该公司执行其垫付归还贷款本息9万余元。汽车修理公司垫付后,因向顾某追偿未果而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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