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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对市县级政府债务实行不救助政策

2017年12月4日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http://www.yzzhqzwls.com/

  核心内容:辽宁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政府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要加强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同时对市县级政府债务实行不救助政策。

  《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发布,政府债务将纳进预算,辽宁将和“半拉子”工程说再见。

  昨日,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将政府债务收支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各级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政府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

  《意见》提出,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风险自担。要加强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将政府债务收支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按预算编制程序提出政府债务举借和偿还计划,经批准后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管理。

  政府存量债务当年还本付息资金须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妥善处理到期或有债务。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

  偿债困难时可压缩公用经费

  要将各类偿债准备金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年初预算资金、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存量资产和在建项目资产、公务用车改革变现收入以及调入部分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充实偿债准备金,并优先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支出。

  要制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出现偿债困难时,通过动用偿债准备资金、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渠道筹措资金及时偿还。省政府对市县级政府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

  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加大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统筹资金防“半拉子”工程

  《意见》还提出,要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各级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造成闲置浪费。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创新公益性项目投资运营模式。

  原标题:省政府对市县级政府债务不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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