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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的定义发展
2017年10月18日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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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的定义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1999)》中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中将债务重组的范围修订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修订后的债务重组与原定义有很大不同:其一是没有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其二是新准则中的债务重组不仅包括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权人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①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因为没有改变条件);
②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③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④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债与偿旧债实际上是两个过程,旧债偿还的条件并未发生改变)。
文章来源: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律师:
程兰琴
[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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