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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2017年8月2日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http://www.yzzhqzwls.com/
  民间借贷“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市民间借贷活动的日益活跃,常常出现借贷无借据、借贷无担保、借据欠规范、还款无收据且借据未收回等情况,而引发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纠纷甚至官司。连日来,记者走访了石狮法院的近十位法律工作者,向他们请教如何避免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减少民间借贷风险,综合观点,总结如下:

上篇:“三大纪律”莫触犯

借款用途要正当借贷关系要合法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同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债权,而且还要依据有关法律予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出于自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民间借贷有风险讨债不当触刑法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可能出现“借钱容易讨债难”现象,有的债权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讨债方法粗暴,甚至以暴力、胁迫、绑架等手段强迫对方限期还款,无意中触犯了刑法,不仅钱没讨回来,还自己身陷囹圄。

地下钱庄系非法高利贷不受保护

“地下钱庄”是指以个人或家庭的名义,经营带有“私人银行”性质的业务,采用以低息向社会借入,高息向社会贷出的手段,赚取利率差,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目前,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地下钱庄”。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一是借贷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是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的,利滚利不受保护;三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下篇:八项注意”要牢记

查其诚信

俗话说“借钱一副脸,还钱一副脸”。不能被花言巧语所迷惑而心慈手软。在决定借钱之前,要从平时交往过程中出手是否大方、用钱有无计划、有无正当收入等细节综合分析借者的信用情况。对那些不守信用者,不能轻易将钱借出去。

摸清能力

对借款者的偿还能力作出充分的估价。对一时急需如看病、上学、建房又有偿还能力的可放心借给他,对能力较弱的适当少借。对借钱数目大而又无偿还能力的,宁可送笔小钱也不能按其要求全额借。因为没有偿还能力者即使打官司也还是难以执行。

定好还期

法律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无能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归还。”虽然不约定归还期限你随时可以要求返还,但却让对方有了无限期拖延不予偿还的机会和借口。借钱时约定还期给对方约束,有利于及时偿还。

写好借条

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亲戚、同学、同事及邻里和熟人之间,因彼此信任又碍于情面,有相当一部分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字据或签订借款合同。但俗话说“口说无凭”,有纠纷打起官司来既不凭嘴说也不是凭良心,一切只能凭证据,借钱时要请对方写张字据。打借条时尽量使用碳素等不易消褪、更改的墨水,借款金额前注明币种,并用大写汉字,同时还要在括号里填上小写的阿拉伯数字。借条上还必须注明借款时间、借款人姓名、证明人姓名等内容。规范的格式通常为“因何原因,向何人借款多少钱,借款利率是多少,在何时归还,欠款人署名(以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证为准,尽量不用别名、绰号),某年某月某日(书写日期千万不要漏写年份)”。另外还要注意借条中藏有的“玄机”。我国的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现象,在欠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汉字,就有可能造成纠纷。比如“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既可以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有的债务人原本就有意要逃废债务,在打欠条时,故意找人代写。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所以欠条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当面填写。如欠条为打印稿,在欠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

存好借条

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会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所以要特别注意防止欠条被盗、丢失或受污染等现象,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湿,也不能与化学物接触。同时,最好还应复印几份,在以后催款时,可先向借款人出具复印件,以确保原件的安全。

有人见证

也许借多借少及有关钱的来龙去脉你不想让太多的人知道,确实这也是个人秘密。大多数人都有这样的想法。但法院审理这类纠纷时,除了必要的书证,有时还需要必要的证人证言来相互佐证。因此,借钱给他人时,最好请一个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人在场,这样的证人证言更有效力。同时记住有关细节,如所借现款面额、张数、装钱的纸或包、在场人的姓名等,这些细节有助于到法院诉讼时向法庭举出充分有力的证据。

找个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数额较大或有风险的借贷,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找有一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担保人无疑为你收回借款加上了一道保险。即使借款人不能偿还或者下落不明,还可以向担保人求偿。

及时催款

在民间借贷中,很多人并没有对诉讼时效给予应有的重视,在借贷期满后,许多债权人碍于情面或其他原因不及时催款,一些不法之徒正好钻了法律空子,采取赖账、拖欠、回避等方式,以逃避债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也就是说,还款最后期限后的两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债权人必须向借款人依法催收,否则,两年过后,法律对债权人的债权不予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原则

随着市场繁荣和交往的频繁,民间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增多。那么,什么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正当的权益又如何保护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实践,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9、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0、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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