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吴先生拿着10万元借据去讨债, 杜女士说自己是出于无奈才出具借条,并没有借贷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吴先生主张的借款并不真实存在,吴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吴先生败诉。
宁波的吴先生拿着借据去打官司讨债,法院却否定了这张借据的证明力,吴先生败诉了。
昨天,宁波镇海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子。
去年12月,吴先生拿着借条到镇海法院起诉,要求杜女士归还借款10万元。
接到法院的电话时,杜女士非常震惊,认为表姐夫吴先生简直就是乘人之危、落井下石,她说,自己没有向吴先生借10万元,相反吴先生至今还霸占着她的13万元不还。出具借条是无奈之举,其实并无借贷的事实。
原来,2011年8月,杜女士的丈夫因涉嫌犯罪被逮捕,表姐夫吴先生主动表示有能力为杜女士的丈夫办取保候审,但要预交一大笔“打点费”。为了能“捞出”丈夫,她四处借款,东拼西凑了25万元交给了吴先生。之后,表姐夫吴先生妻子退还她2万元,用于请律师。
2011年11月,杜女士丈夫被判入狱。“捞人”无望加上债主催债,杜女士便上门向吴先生讨要剩余的23万元,吴先生说,其中3万元用于打点关系请客花掉了,余下的20万已在杜女士丈夫的同意下抵扣了欠他的20万借款,自己并不欠杜女士任何款项,“要钱可以,但必须出具借条。”
“当时那25万元中的大部分是高利贷,为了尽快偿还高利贷,我被逼无奈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杜女士说,她这才从吴先生手中拿回了10万元。
法官说法
借条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镇海法院审理后认为: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吴先生主张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则应对借贷金额、款项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
吴先生向法院提供了杜女士出具的借条,虽然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但吴先生主张杜女士丈夫曾向其借20万元,却并未向法院举证,且杜女士否认其曾向吴先生借这笔钱,所以法院难以认定这20万元是杜女士代丈夫归还给吴先生的借款。
另外,杜女士提供了录音证据,反映了杜女士向吴先生催讨上述款项的过程,而吴先生亦已返还了2万元。
最后,吴先生和杜女士共同的亲戚证言也向法官证实杜女士向吴先生催讨上述款项的事实,10万元实际是吴先生承诺退还的款项,而并非借款。因为证人是双方当事人的亲戚,所以法院认为证人的证言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法院予以采信。杜女士说自己是出于无奈才出具了借条,而并没有借贷的意思表示,这符合情理。
最终,法院认定,吴先生所主张的借款并不真实存在,吴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吴先生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镇海法院判决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之后,吴先生并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