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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达岭老虎咬伤女子称母亲是见义勇为,什么是见义勇为

2017年3月18日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http://www.yzzhqzwls.com/
八达岭老虎咬伤女子称母亲是见义勇为,什么是见义勇为 八达岭老虎咬伤女子称母亲是见义勇为,什么是见义勇为 道,八达岭老虎伤人案终于进入到诉讼阶段。据了解,伤者赵女士和家人已在北京市延庆法院提起诉讼,向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简称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索赔155万余元,延庆法院目前已经立案。

周某的家人在诉状中表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动物园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对于周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过错包括:

1、自驾车游览野生动物园猛兽区系高度危险行为。被告开展此项经营活动,没有经过任何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过程,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系违法经营。

2、对于高度危险行为,被告并没有对游客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及培训活动。

3、对于高度危险行为,被告没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对猛兽和游客进行有效的隔离。

4、对于高度危险行为,被告既没有应急预案,也没有配备必要的救助设施及设备(如警示牌数量不够、没有麻醉枪和电警棍等),并且对其员工也没有进行必要的培训。

5、对于高度危险行为,被告对于伤者没有采取有效的护理(如有效包扎、止血)行为。以上因素是造成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在被告有救助义务但没有及时、有效救助的情况下,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周某下车施救原告赵女士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其行为的性质应当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原告方称,事发后,他们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起初对方态度积极,有赔偿意愿,但在政府部门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之后,不再同意予以赔偿,也不再与原告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

二、什么是见义勇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该条款将见义勇为的行为定性为无因管理—见义勇为者在救助他人过程中,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减少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挺身而出,进行施救。若见义勇为者因此而遭受损害,其就有权要求受益人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据此,在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的时候,公民见义勇为,法律充分肯定这种行为的社会价值,如果见义勇为者遭受了损害,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也可以要求受益人适当补偿。

3、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基本一致。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见义勇为者有向侵害者和受益人追偿的权利,但是在见义勇为的好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得到侵害人和受益人赔偿、补偿的情况下,政府就应该承担补偿责任,用以弘扬和鼓励见义勇为的良好风气。政府是见义勇为的间接受益人,但是现行法律法规仅规定了侵害人的赔偿责任与受益人的补偿责任,而对见义勇为的政府补偿责任却未有严格规定,这是不合理的。有学者认为,政府补偿可以有两种途径:一是由政府制定一套合理完善的见义勇为奖励机制,二是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


文章来源: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律师: 程兰琴 [中山]
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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