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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借宿洗澡触电身亡,宾馆是否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17年1月19日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http://www.yzzhqzwls.com/
        少女借宿洗澡触电身亡,宾馆是否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少女借宿洗澡触电身亡,宾馆是否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正在读取... | 法邦网 免费咨询债权债务法律问题:400-818-9919转1325 栏目关注: 少女借宿洗澡触电身亡花季少女借宿休闲驿站,晚上在卫生间用热水器洗澡时触电身亡,其父母将休闲驿站经营者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决,经营者朱女士应赔偿罗先生夫妇人身损害赔偿款31万余元。2008年年底,罗先生夫妇18岁的养女小罗,从江西老家来到上海南汇打工,经小姐妹介绍,借宿于位于原南汇区惠南镇某休闲驿站。2009年1月3日晚上,小罗在休闲驿站的卫生间内用热水器洗澡时死亡。而该热水器连线远端插头插入拖线板内,拖线板插孔呈黄色烧焦状改变。事发后,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认定“小罗之死因可排除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其死因符合电击”。经查,涉案休闲驿站未经注册登记,由朱女士实际经营。当地公安派出所曾就本案赔偿事宜召集罗先生夫妇和朱女士协商,终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成。2009年3月26日,罗先生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朱女士赔偿损失。宾客在旅店死亡宾馆是否需承担责任在法庭上,失去爱女的罗先生夫妇诉称,女儿小罗在朱女士经营的休闲驿站内洗澡时触电身亡,架设和安装室内的电线、电器设备有问题,朱女士未尽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小罗的死亡负全部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朱女士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1万余元。而朱女士经法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住宿、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未确保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符合通常的安全使用要求,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以合乎情理方式进入该经营场所的人员遭受人身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朱女士经营管理涉案休闲驿站,提供的热水器、拖线板等配套设施、设备未达到通常的安全使用标准,致借宿在此的罗先生夫妇的女儿在洗澡时触电身亡,故朱女士应对小罗死亡所致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律师: 程兰琴 [中山]
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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