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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重组中财务监督的建议

2016年9月19日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http://www.yzzhqzwls.com/
    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企业之间的竞争更趋激烈,一些企业可能因为经营不善等原因陷入财务困难,难以偿还到期债务。于是,就有了不同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债务重组就是真中之一.为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部于1998年6国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并于199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一、国有企业债务重组中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关于债务重组的定义就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1.困难的界定。根据债务重组的定义可知,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也就是债权人企业对债务人企业作出让步的前提条件,因而,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界定是企业债务重组的重要环节。《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南中关于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及其指南对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说明仅此而已,对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均未做进一步说明,只是说到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在什么条件下,是资金周转困难?在什么条件下是经营陷入困境?也未规定哪类型的企业、哪些考核指标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就是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譬如,关于坏帐损失的条件,在《企业财务通则》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那么,对于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否可以作用类似的规定。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由谁来认定?是由债务人企业的上级单位,还是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亦或是外部中介机构?出具什么样的文件?是否有标准规范的样式?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因为没有规范化标准,没有衡量标准,没有有效的监督,势必造成实际操作的多样性,其中不管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出现国有资产的非正常的、人为因素造成的流失。
    2.让步的作出。(1)作出让步的依据不完善。《企业会计准则 ╠╠债务重组》指南中关于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帐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对债务重组的定义,让步依据是根据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或法院裁定作出的。法院裁定是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作出的,无可厚非。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是否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呢?企业各项资产损失的处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鉴定和审批制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查把关并提出意见,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对国有企业处理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被盗、贪污等财产损失主管财政机关进行认真审查并审批。未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的,企业不得自行处理。债务重组可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在会计处理时资产对应值虽然是公允价值,但债务重组的损失是否也是企业财产损失?是否也需建立有关制度、经一定的把关审查,最后审批。重大数额由谁行使决策权?仅仅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就可作出让步了吗?这种让步是否有限制性条件?还是可以无限制的让步?最大限度的回收债权是怎样的概念?(2)作出让步的原因不充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南中,债权人作出让步原因主要在于:第一,最大限度地回收债权;第二,为缓解债务人暂时的财务困难致使债权上的损失更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讲解原因第二条解释:
    ╠╠“债务人发生暂时财务困难并不意味着其没有改善财务状况的希望”,那么是否可以先延缓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时间,待其财务状况转好后,再要求债务人按原定条件偿还,不需要做出让步,债权人企业也不会出现债务重组损失。
    ╠╠“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立即的求偿措施,那么有可能对债务人造成较大的冲击,使债务人原本只是‘暂时’的财务困难,滑向‘永久’财务困难的境地”,债权人企业作出让步,使债务人企业摆脱了“暂时”的财务困难,未滑向“永久”的财务困难的境地,但债权人企业是否因各种原因达成协议,作出让步,而使一个好企业滑向“永久”的财务困难的境地。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具有长期合作关系,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立即的求偿措施,损害的不仅是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本身”。即使债权人未采取立即的求偿措施,这种让步不已经损害了债权人本身吗?为什么把或有损失立即变为损害呢?是否可以债务人能还多少就还多少,既然是长期合作,应互相支持,待债务人企业财务状况转好后,再逐渐尽快偿还剩余的债务。
    (二)缺乏有效的监督,不能及时制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1.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企业经营者具有了很大的自主性,经营权进一步扩大。有些企业管理者习惯于一个人说了算的管理方式,企业内部“一支笔”审批制度对减少浪费、加强管理有一定的益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和片面性。这些权力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处在失去监督,或者说失去有效控制的状态。由于监督不利,一些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所欲为,有的企业领导人拿了人家的好处,便与人签了协议,作了让步;更有甚者,有的经营者在国内或国外成立自己的公司,将企业的财产或资金输入自己的公司,变国有为个人使用、占有、所有。会计往往把这些记入应收款项。如果仅根据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就作让步进行债务重组,没有其他的硬性规定,那么经营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审批后,交会计人员作帐务处理,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不科学,财会人员很难摆正自己的位置。由于企业财会人员的报酬、职务是经营者决定的,在经营者的授意或强迫下,会计人员不遵守会计规范的规定,故意做假帐;或在经营者的授意下,会计人员为了达到经营者的某种目的,利用不能如实准确地反映经济业务的会计原则和方法,如虚报销售收入,虚拟应收帐款等。企业财会人员如果坚持按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核算,或许会遭到打击报复,甚至被调离会计岗位。因而财会部门对签批只是作帐,没有监督,不考虑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制度。
    3.销售环节存在的问题。管理制度不完善。信用政策、信用审批权限没有制度化。业务人员凭自己对客户的好恶,决定是否与其订合同,订多大数额的合同,事先既不进行信用调查,也不进行信用分析;制度中不考虑销售人员发出多少商品,应收回多少款等回收率指标。为了多回款销售人员多发货,造成应收欠款数额越积越大,回款难度也越来越大;有些企业没有对销售人员制订学习制度,销售人员不了解《合同法》等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前,也未经任何培训、学习,因无知而上当受骗的事屡见不鲜;因没有有效的监督与控制制度,有些业务员越权处理业务。
    企业产品销售环节脱离财务监督。销售折扣的决定,销售资金的回笼,往往由销售人员决定和执行,资金回笼不及时,有时坐收坐支,或被挤占挪用,形成企业财务管理上很大的漏洞。财会部门只单纯作帐,财会与销售两部门缺乏必要的配合。
    二、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日趋深入,国有资产管理正逐步由体系建立向机制创新的阶段发展。财政及国资部门应加强基本的法规、规章建设,尽快形成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对国有企业债务重组中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应包括:
    1.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主要表现类型,包括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主要表现类型和经营陷入困境的主要表现类型。
    2.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界定标准,包括条件标准及经济指标标准或两者并用。条件标准可以规定当出现怎样的情况就可认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指标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哪几个指标、达到什么标准即可认定为发生财务困难。规范口径,增加指标概念、核算原则、具体范围,使指标口径一致。
    由外部中介机构对债务人是否发生财务困难,即是否符合规定的界定标准进行鉴定,出具报告。
    3.关于作出让步的规定应包括:授权谁对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让步作出审批,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需提供的有关资料,特别是与该经济业务相关的原始单据、合同、外部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建立约束、监督机制。
    1.内部监控。为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应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包括企业最高管理当局用来授权与指挥经营活动的各种方式方法,核算、审核、分析各种信息资料及报告的程序和步骤,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计划、控制、评价的各种规章制度。同时,发挥内部职能部门的稽核、监督作用,加强财务分析,提高财务监督管理能力。财务人员应及时进行帐务处理,根据合同条款,对债权进行跟踪管理,对应收款项应及时回收,对超过期限尚未收回的,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给财务部门领导和销售部门,以便采取措施,及时回收欠款;对应收帐款进行帐龄分析,对超过信用期间、超过规定回收率标准的客户情况及时通报销售等其他管理部门,组织各职能部门对财务分析进行会审,增加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企业也应借助专门的内部机构和人员进行日常查核和监督。
    2.外部监督。加强企业外部监督,完善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监督手段。国有企业进入市场经济后,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与计划经济体制下比较,必然发生一些客观变化,企业内部抓管理是一个重要环节。应发挥财政、税务、审计、国资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作用,努力提高企业理财的透明度,帮助企业经营者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会人员的理财水平。另外,还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对国有企业财务行为规范监督作用,这是实施外部监督的有效形式之一。
    (三)提高人员素质。
    企业需要德才兼备的人员,包括专业素质和政治素质。在专业素质方面,会计人员要学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经济法、税法等,销售人员要学习合同法及其他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经营者要学习现代化管理知识,外部监事要学习财政、银行、审计、监察和宏观调控等法规政策和具体业务。在思想道德方面,必须选拔有政治觉悟的人,并使其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不谋私利。同时,要把长期、短期培训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水平。
    (四)调整金融政策,回笼现金。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单位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结算。该办法规定:各项经济往来,除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办理转帐结算。但有些企业因银行帐户被封或为了用钱“方便”等诸多原因保留大量现金,使社会中流通、沉淀着大量现金。大量现金的体外循环使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收支情况不能如实反映,也使某些人的“灰色收入”成为可能。国家应进行金融改革,调整金融政策,回笼现金,大力推广信用卡、转帐等结算方式,提高企业收支及个收人的透明度,以有利于净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

文章来源: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律师: 程兰琴 [中山]
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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