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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开店被行政罚款,行政罚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6年9月14日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http://www.yzzhqzwls.com/

婚后开店被行政罚款

张军和刘婷婷于2004年登记结婚,于2012年投资开办一家美容美发店,由刘婷婷经营。二人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2013年夏,刘婷婷离开家庭,与张军分居生活。张军于2008年8月诉至法院,请求与刘婷婷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诉讼中,刘婷婷虽然同意与张军离婚,但称2014年1月13日,美容美发店内因两个姑娘卖淫被公安机关罚款16000元,该罚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张军应承担一半。

张军对刘婷婷所称的16000元罚款不予认可。认为刘婷婷所称的债务是在本案诉讼之后所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为刘婷婷的单方债务,且刘婷婷又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自己所负债务属实,所以自己不应分担该债务。

行政罚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军和刘婷婷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刘婷婷同意与张军离婚,应当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张军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主张,因美容美发店系双方婚后开办,且双方又未约定该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故应当认定美容美发店为夫妻共同财产。刘婷婷所辩称的美容美发店被罚款所产生的16000元共同债务,因张军不予认可,且刘婷婷又没有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所以对该主张不予采信,法院判决16000元债务由刘婷婷一人承担。双方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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