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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不影响担保物权的行使

2016年5月7日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http://www.yzzhqzwls.com/
  内地一加工企业老板、港商苏某近日心烦起来,原因是他行使的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诉讼时效已经完成,他急於知道自己作为担保物权人是否还可以要求行使其抵押权。因为在以往,这种情况是否得到内地法院的支持,在实践中争议较大。
  经过法律咨询后,苏老板松了一口气,虽然其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已经完成,但并不影响其担保物权的行使。根据2000年12月8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这一解释,内地法院对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或向法院诉讼要求行使担保物权的,法院都应予以支持。
  但是,由於担保物权可以因一定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即时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再加上两年。所以如果主债权自受到侵害之日起,债权人一直没有行使,而中国《民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是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的两年,那么,为主债权担保的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就为自主债权受到侵害之日起的四年。也就是说,如果主债权诉讼时效一直没有届满,则担保物权一直存续。苏老板不由地庆幸自己尚在行使担保物权的“有效期”之内了。


文章来源: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律师: 程兰琴 [中山]
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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