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法律咨询: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权知识
文章列表

小心主债权的诉讼时效

2016年3月3日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http://www.yzzhqzwls.com/
  核心内容:要小心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主债权诉讼时效“偷走”保证债权。下面债权债务法小编为您介绍主债权诉讼时效时如何“偷走”保证债权,谢谢你的捧场。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设的一种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为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保护伞,深受现代合同中债权人的青睐,大部分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证自身债权的实现。
  在存在担保债权的债权中,会同时存在着主债权和担保债权两个相互关联的债权,担保债权是主债权的从债,其能否有效实现受到主债权的很大影响。比如,主债权的消灭会影响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主债权得到完全清偿后担保债权也发生消灭。在这里我们研究一个案例: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如何“偷走”担保债权的。
  案情简介
  甲和乙是生意上的伙伴、生活上的朋友,乙因发展新业务缺少资金,找到甲向其借款10万元。甲为帮助朋友渡过难关,筹集10万元借于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借贷合同,双方约定甲作为债权人借给债务人乙10万元整,并约定自借贷之日起2年内,乙方全额还本付息。甲对乙此次投资并不看好,但碍于多年交情,不好拒绝,为降低风险甲要求乙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乙随即同意。乙找到丙,要求丙为该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在满足丙的一些要求后,丙同意为该借贷关系提供担保。甲与丙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对该借贷关系承担保证责任,约定保证期间为10年。后来甲和乙各自?于自己的生意,甲δ向乙要求还款,乙也δ主动向甲偿还借款。7年后,甲与乙的借款合同已经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而甲与丙之间的保证债权仍然处于10年的保证期间之内,甲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丙主张双方的借贷合同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保证合同也当然失效,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相关法理分析
  (一)关于主债诉讼时效经过产生的后果分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外,还有一年、三年等特殊规定,本案是普通的民事借贷关系,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该自甲和乙约定的还款付息的最后一日起开始计算,即在该借贷合同签订两年后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债权人甲在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有要求乙返还借款,也?有向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有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理由,则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的两年后诉讼时效经过。诉讼时效经过后,该借贷关系产生以下变化:首先,债权人因为诉讼时效的经过丧失了胜诉权,即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权利,但法院不得主动援引该项理由做出对甲不利的判决,若债务人乙援引该项理由,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并驳回甲要求乙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其次,丧失了胜诉权的债权并不丧失保持力,也不丧失债权本身。如果乙良心发现日后对该笔借贷进行偿还后,甲即合法拥有该笔借款的所有权,乙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主张清偿无效,要求甲进行返还。
  (二)关于保证之债的效力问题分析。
  《担保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保证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保证期间。”法律上并δ对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的最长时限做出规定,法律只是对?有约定保证期间和约定的保证期间过短进行了规定。担保法是整个民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样适用于民法的一般理念,民法的理念之一即为“法律不明确禁止则推定为允许”,这样的理念是为了更好的发挥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节作用,减少法律约束管辖和禁止的范Χ,最大程度地调动民事行为的积极性,发挥民事行为的作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十年保证期间并?有明文禁止的法条,应推定为有效。
  本案中甲和丙的保证之债?有经过保证期间,保证债权仍然有效,债权人在有效的保证期间内以正确的方式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有效的,债权人可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主债借贷之债与从债保证之债的关系问题。
  主债与从债是两个单独的债,两者之间具有牵连性,从债的产生要以一定的主债存在为前提,从债的产生依附于一定的主债,从债的效力依附于主债的效力,从债对主债起着担保作用,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从债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主债对于从债的影响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其次,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因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再次,当主债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从债也随之消灭。
  (四)主债诉讼时效经过对担保之债效力影响分析。
  上面已经明确了主债借贷之债和从债保证之债各自的效力和相互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主债借贷之债已经出现了问题,债权的清偿出现了风险,而从债保证之债仍然有效,那?主债出现的问题会不会影响到从债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主债出现了瑕疵继而影响到了从债的效力,下面我们做如下分析。
  从保证债权的角度讲,保证期间约定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自由合意的结果,保证期间?有经过,保证债权依旧具有实现的合法可能性。根据以上分析,明确了保证之债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上的可清偿性,债权人可以通过恰当的方式主张保证债权的实现来满足自己的债权,维护自身的利益。
  根据从债与主债的关系:从债对主债起着担保作用,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从债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本案中借贷之债是主债,保证之债是从债,从债的效力要受到主债的影响。对应到本案中主债对从债的影响表现为:由于债权人在主债上怠于行使时效利益,造成债权丧失时效保护,出现了权利的瑕疵,这样的权利瑕疵从主债传递至从债,也就是主债的瑕疵“传染了”从债。这样,保证人也可以援引诉讼时效经过的理由进行抗辩,即保证人可援引丧失时效为由予以抗辩拒绝债权人的还款请求。债权人对于主债借贷之债和从债保证之债仍然可以主张任何一方进行清偿,只是为对方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抗辩理由,如果对方以此理由进行抗辩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样以来,债权人的债权要得到清偿就会遇到很大的阻碍,面临巨大的风险。这样就好像主债利用诉讼时效悄悄的“偷走”了保证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法律上的风险。
  防范措施
  在不经意间,主债的诉讼时效悄悄地“偷走”了保证之债的部分效力,像这样债权丧失法律的保护外衣,债权行使遇到障碍这是所有债权人都不愿意看到的,为了有效防止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此提几个简单有效的方法防范该类风险的发生。
  (一)事前防范要做好。
  事前防范是解决法律纠纷最有效最经济的做法,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决策的时候防范法律风险是非常必要的。为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可以选择恰当的保证期间,一般以6个月到2年为宜。少于6个月,时间太短不利于债权人准备权利的行使,在一般保证中也不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这样会影响到保证债权的效力。时间过长,如超过2年会造成上述案例中的情况,约定的长时间的保证期间的后半段丧失了原来的完全效力,使得债权的清偿受到阻碍,使保证之债设定最初的目的和意义大打折扣。适当的保证期间既可以给债权人充足的准备时间也可以督促债权人积极地行使权利,不至于因太短准备不足或者太长疲倦懈怠而使债权丧失保护,使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
  (二)事中维权要积极。
  诉讼时效设置的初衷就是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力,促进司法资源的效率提升,维护社会整体的和谐稳定,所以法律不会一直保护怠于行使权力的人,并给予其一定惩罚,即丧失时效保护。为防止权利长时间怠于行使而造成不利后果,广大权利人应该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以正确的方式行使权利。权利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注意诉讼时效何时经过,最好在诉讼时效到期前的一段时间内设置提醒,如果已经主张该项权利,则可取消提醒,如果权利尚δ主张,则应积极主张该项权利,保护自身利益,以免权利丧失时效保护,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三)事后救济要得法
  经过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如果都?有能够防止权利的丧失和损失的发生,这时候事后的救济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了解法律知识,懂的事后救济就能有效的挽回损失的发生。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意ζ着只要丧失时效保护的债权重新得到对方当事人的确认,就形成新的受保护的债权,因为原来的债权只是丧失了胜诉权,并?有丧失债权本身,也?有丧失其自身的保持力。所以,如果债务人确认债权后又反悔以诉讼时效对重新确认的债权进行抗辩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予支持的。确认的方式很多,实践中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签认债权确认单等方式都可以被认为是双方合意后债务人对债权重新进行确认。经过确认的债权,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这时债权人就要积极行使权利了,不要再白白地经过了诉讼时效,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综上所述,在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中,债权人的债权虽然有了双重保证,但是及时正确的行使权利也是十分必要的。主债上诉讼时效的丧失也会传导至从债,影响从债的有效清偿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争取做得“事前防范要做好,事中维权要积极,事后救济要得法”,这样就能有效地保护自身权利免受侵害,防止不必要的损失发生了。
  债权债务法频道为您整理主债权相关知识,欢迎浏览,感谢您的阅读。


电话:4006686166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债权转让可以给多少人 债权转让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 2.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的区别 债权信托投资风险有哪些
  • 3.信贷债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债权转让需要担保人同意吗
  • 4.债权转让的撤销条件是什么 债权债务确认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 5.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有哪些利益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6686166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