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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律师函 (追讨债务律师函)

2015年10月22日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http://www.yzzhqzwls.com/

律  师  函
(本合同由蔡东梁律师制作,转载请注明出处,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 蔡东梁律师)
薛xx先生:
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接受姚xx(以下简称“姚女士”)委托,依法指派本律师处理您与姚女士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事宜。为避免给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不良的影响,今特向您致函如下:
据委托人向我们提供的材料来看,您于2009年12月24日向姚女士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并向其出具借条一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请求返还,借款方应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全面的履行还款义务。该款虽经姚女士的多次催要,您却至今不予归还,您的拒不还款行为已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侵害了姚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
鉴于此,我们郑重向您提出如下要求:
请您在接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将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万元给付给姚女士。
希望您能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还款义务,否则我们将依授权提起诉讼,届时您不仅要如数偿还借款本金,对于借款的利息亦应由您来承担。请慎对之,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致函人: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蔡东梁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电话:400668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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