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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纠纷问题的介绍
2015年2月7日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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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纠纷问题的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另外夫妻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分为由否认处分的法律效力。
夫妻共同债务,除夫妻之间有财产个人独立约定且可举证债权人明知的,应当连带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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