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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个人借款合法吗?遗失物回复权的概念是什么?

2022年2月11日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http://www.yzzhqzwls.com/

 宋,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公司向个人借款合法吗?

公司向个人借款合法吗

合法的;

1、企业可以向特定个人借款。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民与企业间相互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为法律所允许,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

2、向不特定人借款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可被处行政、刑事。 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都是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法律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如果企业想向社会公众筹集经营资金,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否则,即为非法,行为人甚至可能受到刑法的制裁。

3、企业与企业之间贷款,当前被贷款通则所禁止,且有明确的行政处罚,虽然该规定仅是行政规章、且不合理,但仍有法律效力。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企业之间借款的法律后果

企业之间到底借款被确认为无效,即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第59条又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由此,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对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依据以下原则处理:

1.维护金融秩序原则:对于企业之间借贷关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认定其效力,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应当有利于维护金融信贷专营的秩序,有利于国家对资金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引导企业正确使用资金。

2.过错原则:主要是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作为借贷标的物的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应当按过错来承担。

3.公平原则:是指在案件审理期间,应当公平地保护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既要在明确的基础上,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损失的一方得到合理弥补,又不应使任何一方从无效借贷中获得不应当得到的利益。

根据以上原则,企业之间借贷关系被确认无效后,对涉及的借贷本金、利息及损失主要作如下处理:

对借贷本金的处理: 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全额返还给出借方,而不适用损害赔偿予以替代。

对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 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

在实践中,对无效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的处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联营纠纷解答》的规定,即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司出现了资金的问题,是可以向任何人借贷的,只要是债权人同意,双方签订好协议,那么就算是合法的,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在向别人借款的时候一定要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双方都不会受到损失。

遗失物回复权的概念是什么?

遗失物回复权的概念是什么

原则上,遗失物的返还可能涉及行使以下四种不同的返还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遗失物回复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本文依据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专门针对遗失物关系中各项返还请求权的产生基础、性质、功能、主体构成及行使条件进行了全面剖析。重点分析了遗失物的所有人行使返还请求权可能遭遇的各种限制以及遗失物的占有人如何运用占有之诉和本权之诉寻求占有保护。

近现代民法理论根据所有人丧失对物占有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将由非所有人占有的物区分为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前者是指基于所有人的真实意思而通过合法法律关系移转占有关系的物,而后者是指违背所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主要指盗窃物、遗失物、误取物等。

法律区分占有脱离物与占有委托物的目的

旨在赋予各自不同的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占有委托物,一般无条件地发生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则依特别规定实施有限度的善意取得。换言之,法律对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常作出限制性规定。

此种限制具体表现为通过赋予盗窃物、遗失物的物主以回复请求权,使其能够在自丧失占有时起的一定期间内回复其物,从而限制第三人对物的善意取得。对此,日本、瑞士及我国台湾民法均有类似的立法例。

其中,日本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占有物为盗赃或遗失物时,受让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二年内,得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瑞士民法第九百三十四第则规定:因动产被盗窃、丢失或因其他违反本意而丧失占有的,得在丧失的5年期间内请求返还。

我国台湾民法在参酌上述立法例的基础上,于第九百四十八条和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善意取得之动产如为盗赃或遗失物时,丧失动产之被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2年内,得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上述立法有关盗赃、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系采“例外规定主义”,规定物主得在一定期间内回复基物,逾此期间,占有人即确定地取得其所有权。

这表明,此项回复请求权的价值功能主要在于同时兼顾对交易安全与财产所有人的维护。这与一般动产的善意取得所体现出来的那种单纯以牺牲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为代价来维护财产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有所不同。

至于本项回复请示权具有何种法律性质,理论上通说主张为一种形成权,其机能在于复活被盗或遗失前的法律关系,使第三人在具备善意取得要件的情形下,自受让时起本已即时取得的盗赃、遗失物的所有权,因请求权的行使而归于消灭,从而承担返还其物的义务。

对于遗失物品,任何拾到人都必须归还给权利人,无论拾到的时间是多久,如果拾到人擅自处理遗失物的话,权利人可以根据侵占罪将其告上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来进行判刑,所以在捡到物品之后一定要上交至派出所,不要引起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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