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法律咨询: 1802565365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务知识
文章列表

债务人死亡的法院不能直接判决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 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债务抵销

2022年1月12日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http://www.yzzhqzwls.com/

  程兰琴,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程兰琴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债务人死亡的法院不能直接判决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

债务人死亡的法院不能直接判决 继承人承担清偿

  原告王xx。

  被告河北省丰润县第一运输公司。

  被告刘xx。

  被告张x。

  被告张xx。

  被告王xx。

  一、案情

  刘xx、张xx系夫妻关系,张x、张xx系刘xx、张xx子女,王xx系张xx母亲。1999年7月15日,张xx驾驶收割机自东向西驶至京哈高速公路耿庄桥西500米处,被同方向行驶的河北省丰润县第一运输公司佟国全驾驶的大货车撞翻,致在收割机粮仓里的乘车人王xx头颅外伤、颅骨骨折、头颅外伤后癫痫,经中山市公安交通事故处鉴定为七级伤残。该事故经中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支队认定:张xx与佟国全各负事故同等。王xx共住院26天,支付医疗费22 515.6元、鉴定费1100元。中山市通州区潞河医院证明王xx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休息5个月。

  另查,张xx因另一起事故于1999年10月9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刘xx、张x、张xx、王xx。

  二、审理结果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王xx乘坐收割机被致伤,事故人应赔偿其合理损失,现事故人之一的张xx已去世,由张xx的继承人承担赔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3条的规定,判决:1. 丰润运输公司赔偿王xx医药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33 575.07元;2. 刘xx、张x、张xx、王xx赔偿王xx医药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33 575.06元。

  原审判决生效后,刘xx、张x、张xx、王xx以作为张xx的法定继承人,应在张xx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原判法院判决其直接承担赔偿有误为由,申请再审。

  法院再审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认定的赔偿数额正确,应予维持。但因张xx去世,原判判决其法定继承人刘xx、张x、张xx、王xx直接承担赔偿不妥,应予以纠正。另因丰润运输公司已变更名称,故对原判主文中相关被告名称予以变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1款第至项和第项的规定作出再审改判:撤销原审判决关于刘xx、张x、张xx、王xx赔偿王克刚医药费等费用33 575.06元的内容,改判刘xx、张x、张xx、王xx在继承张xx遗产范围内赔偿王xx医药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33 575.06元。






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债务抵销

  抵销,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抵销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


  一、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的对待债权债务。比如,甲欠乙建设工程款200万元,乙第一次向甲购货欠款150万元,第二次购货欠50万元。甲可以以乙两次共欠其的200万元货款债权,抵销其欠乙的200万元工程款。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用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比如都是一级天津大米。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债务的标的物品质种类相同还表明,用以抵销的债务应当是物而非行为,因为行为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不具有可比性,很难使双方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


  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下列情况除外:


  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


  2.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比如应当支付给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不得用以抵销工人欠企业的债务。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不得抵销。比如根据教学合同,乙校的张老师应去甲校讲授数学课一个月,而甲校的李老师也负有在乙校讲授一个月数学课的义务,讲课报酬相同。虽然是同种类债务,时间、报酬都相同,但由于张、李二人的讲授方法不可能相同,因此,双方的讲课债务不能抵销。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必须以意思表示为之,该意思表示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对方时发生效力,对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发生效力。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附条件的债权在条件不成就时,不能实际享有,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债权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并未存在,将效力不确定的债权抵销,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在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互为相等的情况下,抵销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债务的数额大于抵销额,抵销不能消灭合同关系,而只是在抵销范围内减少债权。比如,甲公司尚未偿还乙公司20万元人民币到期债务,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20万元货款的债务也已届清偿期,双方协商一致将债务互为抵销,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如果乙公司应偿付甲公司50万元人民币货款,那么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债权相互抵销后,仍负有偿还3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其与甲的购销合同不能消灭。







文章来源: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律师: 程兰琴 [中山]
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
电话:18025653655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受法律保护的利息是多少 没有欠条的工资怎么要?
  • 2.公司向个人借款合法吗?遗失物回复权的概念是什么?
  • 3.物权法中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有哪些?网贷逾期一天六块利息还不上的后果是什么?
  • 4.债务人死亡的法院不能直接判决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 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债务抵销
  • 5.简单之债的区分意义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8025653655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中山债权债务清算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02565365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